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,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,近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《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》,以加强对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。《办法》要求必须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,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。该核查系统已于今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,8月4日起正式运行。 《办法》规定,企业出口收汇(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,含预收货款),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。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,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,企业应当如实填写《出口收汇说明》,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,一并提交银行办理。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,应当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,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。 《办法》要求,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;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,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;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,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。
该《办法》的实施,对于实现海关的出口报关、外汇局的收汇核销以及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、打击部分出口收汇核销的造假行为、有效遏制热钱通过贸易途径进入国内、保障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。 |